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503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琮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判決書第2頁關於㈠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不法利得沒收「應為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為新臺幣1,1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裁定主文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依據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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