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503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琮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判決書第2頁關於㈠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不法利得沒收「應為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為新臺幣1,1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裁定主文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依據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