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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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 被上訴人摩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章 訴訟代理人 吳黛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經審判長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0月23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