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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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對人張莊菊花債務人 張熹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張熹美以 張鴻紳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張熹美於①104年11月3日②104年11月3日③104年11
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20,000元②2,180,000元③1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11月3日②124年11月3日③124年11月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尚欠本金共2,123,88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張鴻紳於108年7月18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經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莊菊花,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各1件、動用/繳款記錄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北區實踐段28211485.47100000分之279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96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九樓之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87.1787.17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1.09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實踐段6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