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人罪。審酌被告不顧告訴人乙○○之名譽及內心感受,竟因細故率而公然以「幹你娘」等言詞辱罵告訴人乙○○,致告訴人於難堪之地步,損及告訴人之社會形象及造成人格受損,惟念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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