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秀夜張江秀 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江秀夜即 張江秀夜 已於民國108年4月1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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