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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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3號再抗告人 林寬裕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寬裕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