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榮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福壽 原告 黃久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複代理人 許旭助 被告 陳順德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系爭建物之地下停車場是否為共有部分,原告是否就該停車場有使用之權利不明,有再予調查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