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羅時松 所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三義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3年11月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元,支票號碼第AA0000000號支票1張,因不慎滅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1月9日│10,000元│AA0000000││││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三義分行│││││││會羅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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