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原告起訴狀雖載稱: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惟原告96年8月6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係記載為:高雄市前鎮區台鋁七巷16號,而本院96年7月27日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提出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證據資料到院,原告迄今尚未提出,難認本院因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而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