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戊○○○
甲○○
巷2弄乙○○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興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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