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92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台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