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妙慧 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陳柏呈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4790建號即臺北市○○區○○路○段0號3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返還與 林碧嬌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三)被上訴人應給付林碧嬌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480,904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林碧嬌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7,925,704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系爭房地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核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2,987,993元【計算式: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26,638元×系爭房屋面積合計102.56平方公尺(層次面積92.8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9.67平方公尺)=12,987,993元,見本院卷第12、16頁】,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3,468,897元(計算式:12,987,993元+480,904元=13,468,897元),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7,925,704元,依前揭規定,應依價額高者定之,是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13,468,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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