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母最近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照顧被告之年幼之未成年子女,請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被告已詳實陳述犯罪事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本件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其家庭狀況尚非執行羈押所審酌事項,且被告羈押原因尚無從因具保而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