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08號聲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法定代理人 盧星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于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于蘋,非聲請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