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千茹 (原名 洪惠婷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聲請人自民國一○九年一月至九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如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主文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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