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66號再審原告 吳金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郭哲維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