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冒名: 馮宥捷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97年7月3日97年刑保字第97003988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3602號案件審理時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3月16日 士檢清來 98助190自第7857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保證金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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