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楊天助 訴訟代理人 姚品華 原告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100元【計算式:
本件63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96㎡×1/5+本件45號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840,300元=1,49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