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學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政學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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