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林從龍 原告與被告 羅菊芬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802元【計算式:本件705號土地公告現值48,732元/㎡×714㎡×370/10000+本件10號2樓之2房屋課稅總現值1,288,400=2,575,8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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