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范並桂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歸還土地及賠償損失,然原告未敘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請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得陳明被告應返還土地之面積,再乘以各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另加計請求賠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標的價額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