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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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和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和男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翁和男因於民國94年4月24日起至同年8月5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888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1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營毒偵字第32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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