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信傑 選任辯護人 許世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89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