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84號聲請再審人甲○○上列聲請再審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確定裁定(98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再審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再審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倘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再審即為不合法。
二、經查,聲請再審人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再審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再審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佐。是依上開說明,聲請再審人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