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5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