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威格士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威格士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遵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所陳,業據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八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資為佐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三六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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