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矩字第七0號、九十年度執他衡字第六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年三月底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訴字第一九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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