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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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經具保人即被告甲○○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交保候傳。
三、茲以被告甲○○經本院依址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公文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件附卷可稽,該被告現所在不明,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