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德源
劉國輝李蔡女花李連東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德源
劉國輝李蔡女花李連東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