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蔡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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