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查獲被告王惠貞於民國109年3月間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9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電子煙煙彈150盒,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5月12日FDA研字第1090011796號函1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照片各1份附卷足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297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月4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9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11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係自中國大陸地區進口輸入,經抽樣送驗後,發現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為禁藥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5月12日FDA研字第1090011796號函1份在卷可稽,且其等規格一致,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可認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等情,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涉案貨物採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且供其犯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並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本件109年度偵字第31964號卷第7至9頁),又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之處分,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則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主提單號碼一RELX煙彈(老冰棍兒)60盒000-00000000二RELX煙彈(勁爽薄荷)50盒000-00000000三RELX煙彈(可樂冰)10盒000-00000000四RELX煙彈(冰釀荔枝)20盒000-00000000五RELX煙彈(牛氣勁飲)10盒00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