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1.20│98.01.18│97.10.3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56號│95年度毒偵字第256號│97年度偵字第1015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89年度訴字第462號│98年度訴字第462號│98年度易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25│98.03.25│98.04.15│├───┼───────┼───────────┼───────────┼───────────┤││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462號│98年度訴字第462號│98年度易字第47號││├───────┼───────────┼───────────┼───────────┤││判決確定日期│98.04.13│98.04.13│98.05.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2603號│98年度執字第2603號│98年度執字第3430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侵占│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0.27│97.07.18│97.10.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154號│97年度偵字第6698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34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4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0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15│98.08.26│98.09.01│├───┼───────┼───────────┼───────────┼───────────┤││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4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0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判決確定日期│98.05.11│98.08.26│98.09.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3430號│98年度執字第5364號│98年度執字第5883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10.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34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9.0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判決確定日期│98.09.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5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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