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5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華夏工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乙○○、案外人 蘇本昌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5,47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9808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3,261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蘇│自民國980701│至民國990201│年息百分之一點│││153261│代豪│起│止│六│││元│├──────┼──────┼───────┤││││自民國9902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起││五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蘇│自民國980802│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153261│代豪│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