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6(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䦉月。
理由本件受刑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98.02.01│98.03.03│98.03.04│││(2)98.03.0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70、1287號│字第970、1287號│字第970、1287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27│├─┼──────┼──────────────────────────────┤│確│法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34號││├──────────────────────────────┤││98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逾越安全及攜帶兇器毀越│竊盜││││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4次│有期徒刑9月9次│有期徒刑5月4次││││││├────────┼────────────┼───────────┼───────────┤│犯罪日期│(1)98.02.11(2)98.02.14│(1)97.10.03(2)97.12.27│(1)98.02.15(2)98.02.23│││(3)98.02.23(4)98.03.05│(3)98.01.09(4)98.01.23│(3)98.03.01(4)98.03.04││││(5)98.01.25(6)98.02.21│││││(7)98.02.27(8)98.03.01│││││(9)98.03.03││├────────┼────────────┼───────────┼───────────┤│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80、427、514、518號│1472、1675、1693、1838│1472、1675、1693、1838││││、1991號│、1991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3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12│98.06.12│├─┼──────┼────────────┼───────────────────────┤│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3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6│98.07.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1493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67號││││││├────────────┴───────────────────────┤││98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共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7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98.01.25(2)98.01.28│98.01.09│98.01.19│││(3)98.01.30(4)98.01.30│││││(5)98.02.01(6)98.02.04│││││(7)98.02.0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3866、3388、386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0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9.2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60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