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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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健宏
許國書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健宏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國書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科部分更正為「郭健宏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交簡字第24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減刑為3月,並於民國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郭健宏、許國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渠等就本件傷害犯行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郭健宏有如上述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僅因告訴人 朱修湛 在超商前向渠等注視,即認告訴人有意找碴,而不思循理性平和之方式化解紛爭,旋共同以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渠等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復考量被告2人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之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調偵字第2029號被告郭健宏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14之3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國書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健宏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99年5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0年4月11日晚上9時45分許,與許國書在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前飲酒,因認朱修湛、 郭明岳 對渠睥睨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朱修湛,致朱修湛受有左顴部擦挫傷1×1公分、下頜挫傷、前胸壁挫傷、上腹部挫傷、右上背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
二、案經朱修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郭健宏、許國書之自白,(二)告訴人朱修湛之指訴,(三)證人郭明岳之證詞,(四)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診斷證明書,(五)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等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之罪嫌。被告二人就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郭健宏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檢察官葉容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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