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37號、第4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國得
李增華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被告 許木生
李增江 許秀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9號、第391號、第396號、第403號、第407號、第423號、第425號、第442號、第49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550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30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第3096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鴻均書記官徐振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翁國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增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木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增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秀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翁國得、李增華、許木生、李增江、 周原慶 、許秀利等人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翁國得及李增華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組成之大陸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翁國得曾於民國92年間,因貪圖財富及意圖不勞而獲,為大陸詐騙集團以抽中獎金港幣30萬元為由,持續匯款迄至98年11月間止,已遭詐騙金錢達新臺幣(下同)2,000多萬元,惟翁國得仍執迷不悟,異想再討回原受詐騙之金錢,而與自稱「陳司長」、「周總督察」等大陸詐騙集團成員聯繫頻繁,又遭唆使以協助領取彩金2億5,450萬元為由利用,由翁國得提供帳戶作為日後匯回彩金使用,翁國得不查,遂於98年底開始陸續唆使李增華、李增江等2人,於98年底、99年2月間將其名下所有可跨國提款之兆豐商業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元大商業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4個帳戶循小三通方式攜至廈門交予該詐騙集團使用,且為方便該詐騙集團將詐得之贓款轉至大陸,竟提供其不知情之女兒 翁明圓 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供遭網路、電話詐騙之 許蕙竹 、 楊勇義 、 白育菁 等3人提、存匯、轉帳之用,翁國得再將匯入之贓款提領後,轉存至伊所有上開可跨國提款之兆豐銀行金門分行等帳戶內,使該詐騙集團在大陸提領得逞,嗣因被害人許蕙竹報案後,翁明圓之帳戶才被列為警示帳戶凍結。惟翁國得仍不知警惕,在該詐騙集團之唆使下,轉而以日後獲有獎金後將給予分紅1,000至3,000元不等之酬金利誘李增華、許木生、周原慶等3人,唆使提供帳戶及參與協助提、存贓款等情事,之後3人帳戶亦被列為警示帳戶凍結,翁國得乃唆使李增華利用其子 李正傑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周原慶之兆豐商業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李增江之元大商業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洪註治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中華郵政公司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許秀利之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為人頭帳戶,並將每筆存、匯入之贓款提領轉匯至翁國得名下上開4個可跨國提款之帳戶內。詎翁國得繼於99年8月間向不知情之友人 李立宏 借得臺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遭詐騙之 謝東燦 、 蔡許秀雲 匯款之用,並將每筆匯入之贓款提領後轉交予詐騙集團。嗣經警方清查被害人共計31人,所提、匯存、轉帳之贓款共43筆,總計457萬2,980元,且均已為大陸詐騙集團提領殆盡(詳如附表一)。
(二)李增華於94年底為大陸詐騙集團利誘投資、下注香港馬會彩券局之六合彩,以加入會員為幌子,而先後遭詐騙8萬元、24萬元。惟李增華仍不知警惕,竟於99年2月25日上午11時許,提供名下所有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予翁國得及大陸詐騙集團為人頭帳戶使用,李增華帳戶因被害人報案而列為警示帳戶,然卻變本加厲,接續唆使、利用其子李正傑之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周原慶之兆豐商業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其妻洪註治之中華郵政公司金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3人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使用,後亦均列為警示帳戶,另李增華亦負責與大陸詐欺集團聯絡匯款事宜,將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贓款提領後轉存至翁國得名下上開4個可跨國提款之帳戶內(詳如附表一),使大陸詐騙集團得以順利提領贓款得逞。經清查結果,計有楊勇義、許蕙竹、 李幸二 、 康鴻音 、 陳能陣 、 周凡巧 、 孫賢華 、 劉美麟 、 邱桂瑛 、 陳明樺 、 蕭雅慈 、 賴青芝 、 洪苹菁 、 柯淑莉 、 游培鈴 、 雷小芳 、 侯荷婷 、 王亞若 等共18人,將被詐騙之款項共20筆匯入李增華、李正傑、周原慶及洪註治等人之前揭帳戶內,詐騙金額共計206萬5,380元(詳如附表一)。
(三)許木生因與翁國得為好友,雖明知任意出借帳戶有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之可能,猶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金門沙美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於99年4月間某日借予翁國得使用,更聽信翁國得所言代為領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並轉交翁國得存入其上開4個可跨國提款之帳戶內,使大陸詐欺集團在大陸提領贓款得逞,翁國得見許木生多次開車代為提領,曾提供1,000元及2,000元供其加油之用。經清查後,計有陳能陣、 鄭素珍 、 曾玉蓮 、賴青芝、孫賢華、 劉佩奇 、邱桂瑛、 林詠倫 、 何蕙珍 等共9人,將被詐騙之款項共11筆匯入許木生所有之上開帳戶內,幫助詐騙之金額共計139萬9,000元(詳如附表一)。
(四)李增江為翁國得友人,雖明知任意出借帳戶有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之可能,仍於99年5月11日,在李增華陪同下前往元大商業銀行金門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現場將該存簿、提款卡及李增華代為刻製之私章交付李增華及翁國得使用。另受翁國得所託,代為將內容物不詳之信封袋1紙(實為翁國得所有可供跨國提款之存摺、金融卡等)循小三通方式攜至廈門交予大陸詐騙集團,便利其跨國提領贓款。經清查計有 廖淑芳 、 李美秀 、洪苹菁、陳美慧、 林佳宣 等共5人,將被詐騙之款項共5筆匯入李增江所有上開帳戶內,幫助詐騙贓款金額共計47萬元(詳如附表一)。
(五)許秀利為翁國得友人,雖明知任意出借帳戶有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之可能,仍於99年6月7日,將其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供予翁國得使用,翁國得因而得與大陸詐騙集團聯繫,詐騙被害人匯款至前揭帳戶,再委請許秀利將該匯入款項轉匯至翁國得所有可供跨國提領之帳戶內,幫助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得以在大陸地區提領贓款得逞。並因翁國得要求轉匯之數目略少於入帳金額,因而取得2,600元未全數轉匯之利益。經清查結果, 楊穎瑤 曾先後遭詐騙10萬元及27萬3,600元,均係匯入許秀利所有之上開帳戶內,幫助詐騙金額共計37萬3,600元(詳如附表一)。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庭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