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涂正彥 債務人涂 盛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涂正彥分別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1日、93年12月20日、94年8月17日邀同 涂盛和 為連帶保證人,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合計30萬元整),本3筆借款之期限及償還方式各(一)自92年10月1日起至97年8月5日止,於每年8月5日付息乙次,並自上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分六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自93年12月20日起至97年8月25日止,於每年8月25日付息乙次,並自上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分六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三)自94年8月24日起至97年8月25日止,於每年8月25日付息乙次,並自上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分六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3筆借款約定利率均第一年按年利率3%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本行當時公告指標利率加1.57%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共立借據三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100年12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涂正彥、涂│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7183│盛和│2月25日起││九四│││元│││││├──┼───┼─────┼──────┼──────┼───────┤│002│新臺幣│涂正彥、涂│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6518│盛和│2月25日起││九四│││元│││││├──┼───┼─────┼──────┼──────┼───────┤│003│新臺幣│涂正彥、涂│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6591│盛和│2月25日起││九四│││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涂正彥、涂│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183│盛和│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涂正彥、涂│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518│盛和│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涂正彥、涂│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591│盛和│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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