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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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明 被告新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興淵 人兼法定代理 胡金銀 人兼法定代理 徐烈明 人兼法定代理 王美玲 人訴訟代理人 徐詩婷 法定代理人 葉秀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21、22、
23、24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定有明文。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銀行)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民國90年12月31日合併,大安銀行為消滅銀行,台新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財政部台財融
(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乙件(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大安銀行對被告之債權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原告承受之,次予敘明。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新將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6年7月10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且無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全體股東劉興淵、徐烈明、王美玲、胡金銀、葉秀禎為被告之清算人,並於本件訴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次予敘明。
四、本件被告劉興淵、徐烈明、胡金銀、新將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後,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原告主張:被告新將有限公司於86年11月28日邀同被告劉興淵、徐烈明、王美玲、胡金銀為連帶保證人向大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450萬元,約定依原告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1.97%計息,並採浮動計息方式,按月繳息,另開立還款票據,按月償還部分本金,逾期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87年10月28日起即未按期繳款,依授信合約書第12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1,179,6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而被告劉興淵、徐烈明、王美玲、胡金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被告新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秀禎 陳述略 以:曾任職於新將有限公司,對被登記為股東一事被不知情。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告王美玲陳述略以:無能力還錢,對原告請求無意見,願與原告協商。
被告劉興淵、徐烈明、胡金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七、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24頁),被告王美玲就積欠原告款項一事,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0頁),被告新將有限公司、劉興淵、徐烈明、胡金銀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為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被告王美玲雖以目前無力清償,希望與原告協商云云為辯,然此仍無解於其依連帶保證契約所應負之清償責任甚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