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請人 邱意平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聲請人父親「邱○○」、母親「鄭○○」及子女「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說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216,000元(每月約9,000元),如何負擔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總計820,824元(含扶養費,每月約34,201元)?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情況?又聲請人上開收入顯低於我國最低基本工資26,400元,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或者有何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稱述112年1月至113年12月從事家庭代工等語,請詳加說明上開期間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或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四)依聲請人所陳之收入狀況,已不足支應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4,201元(含父、母及1名子女扶養費),本件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屆時如何履行所擬定之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邱○○、母親鄭○○扶養費共計8,538元,且扶養義務人為4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