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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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822號
原 告 張沁怡
被 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行使偽造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
財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12月6日起,利用原告委託其
代辦預借現金之故而持有原告所申辦之國泰世華等9家銀行
信用卡之機會,未經原告之同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在包括新北市板橋區等地點持之盜刷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被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有原告所有陽信商業銀行之信用卡
,連續至多家銀行之ATM提款機以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
現金,向ATM分別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被告為上開盜
刷、盜領等行為後,原告接獲銀行帳單後始察覺有異,旋即
報警處理,被告遭鈞院96年度訴字第1378號判決有期徒刑7
個月在案,並隨後撤回上訴定讞,並業已執行完畢。本件事
發後,銀行一再向原告催討遭被告盜刷之欠款,使原告莫名
背負債務,而原告試圖聯繫被告無著,無奈之餘,僅得透過
訴訟以保權益。原告就未經同意遭被告盜刷信用卡、預借現
金等行為,受有282,605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82,605元及如起訴狀附表
所載即被告盜刷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未經原告同意盜刷信用卡、預借
現金等行為,受有282,605元之損害乙節,業據提出本院96
年度訴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影本、陽信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明細表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續字第413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訴字3601號案卷證相符,被告復因上開偽造文書等
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訴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柒月確定。另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3、44之時地
,以其信用卡刷卡消費之盜刷行為雖非屬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378號刑事判決審判範圍內,惟查,該二筆使用信用卡消費
之時間、地點與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判處之盜
刷信用卡、預借現金等行為時、地相近,堪認係被告於持有
原告信用卡期間所為,足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可採。又被告
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盜刷之損害賠償債權
,經原告起訴催告後,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
原告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2,60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
附表一: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地點│盜刷金額│發卡銀行及信用卡│
│││││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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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年1月│天賜汽車│55,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日│││0000000000000000│
│││││號│
├──┼────┼───────┼────┼────────┤
│2│94年1月│五洋商行(百達│5,000元│同上│
││14日│)│││
├──┼────┼───────┼────┼────────┤
│3│93年12月│金里商行│5,000元│大眾商業銀行│
││28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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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年1月│竹林雅緻商務汽│3,380元│同上│
││21日│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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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年12月│夢芝茶藝KTV│3,000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8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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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年12月│快樂KTV│2,000元│同上│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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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年1月│里昂汽車旅館│500元│同上│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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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年1月│五洋商行(百達│4,000元│同上│
││16日│)│││
├──┼────┼───────┼────┼────────┤
│9│93年12月│天賜汽車│10,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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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年1月5│五洋商行│5,000元│同上│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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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年1月│玉泉村加油站實│500元│同上│
││14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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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年1月│近江加油站有限│500元│同上│
││17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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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年1月│雪梨汽車旅館│380元│同上│
││18日││││
├──┼────┼───────┼────┼────────┤
│14│93年12月│天賜汽車│5,00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7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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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年12月│五洋商行│10,000元│同上│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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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年1月7│快樂KTV│3,000元│同上│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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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年1月│全國加油站—中│500元│同上│
││10日│港交流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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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1月9│竹林雅緻商務汽│3,080元│同上│
││日│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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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名爵汽車旅館│1,280元│同上│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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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年12月│縱橫四海中正店│5,000元│臺新商業銀行│
││27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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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年12月│金里商行│50,000元│同上│
││28日││││
├──┼────┼───────┼────┼────────┤
│22│93年12月│五洋商行│20,000元│同上│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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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年12月│五洋商行│30,000元│同上│
││30日││││
├──┼────┼───────┼────┼────────┤
│24│94年1月│五洋商行│5,000元│同上│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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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年1月│天賜汽車│3,000元│同上│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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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年1月│加得滿股份有限│300元│同上│
││25日│公司—中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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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年12月│縱橫四海中正店│5,000元│渣打商業銀行│
││27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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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年1月6│天賜汽車│5,500元│同上│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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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年1月│名爵汽車旅館│1,120元│同上│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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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年1月│五洋商行│2,000元│同上│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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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年1月│車亭加油站│850元│同上│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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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年1月│小姑娘美容坊│2,125元│同上│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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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年1月│縱橫四海中正店│3,000元│同上│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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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年1月│竹林雅緻商務汽│3,530元│同上│
││23日│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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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年12月│夢芝茶藝KTV│2,000元│誠泰商業銀行│
││8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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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年1月│五洋商行│2,000元│同上│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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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4年1月│五洋商行│2,000元│同上│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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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年12月│夢芝茶藝KTV│2,000元│慶豐商業銀行│
││8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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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3年12月│快樂KTV│2,000元│同上│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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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年1月1│五洋商行│5,000元│同上│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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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年1月7│快樂KTV│3,000元│同上│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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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年1月│台亞石油股份有│500元│同上│
││22日│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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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年1月│竹林雅緻商務汽│3,080元│陽信商業銀行│
││10日│車旅館││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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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4年1月│名爵汽車旅館│1,280元│同上│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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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地點│金額│發卡銀行及信用卡│
│││││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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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年1月6│安泰商業銀行臺│5,000元│陽信商業銀行│
││日│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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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年1月│萬泰商業銀行建│200元│同上│
││12日│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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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年1月8│臺中商業銀行│1,000元│陽信商業銀行│
││日│││0000000000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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