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吳冠榮於民國106年1月4日14時許,因承包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採光罩更新工程,為圖施工便利,未經同弄3號住戶 蔡銳豪 同意,擅在該址1樓架設樓梯,攀爬進入2樓陽臺邊之矮牆上作業,因認吳冠榮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蔡銳豪提告吳冠榮,公訴意旨認吳冠榮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蔡銳豪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