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410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貝里斯英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釋明文件內容相符之完整全部中譯文、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 陳美娜 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陳美娜,應釋明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或何公司),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或認許事項變更表。經本院民國110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有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陳美娜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或何公司),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或認許事項變更表,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與釋明文件內容相符之完整「全部」中譯文,故本院無從整體、全面有效性審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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