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建中與 高俊賢 係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7樓及
6樓之鄰居,陳建中於民國109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因不滿高俊賢指責其發出噪音,竟在桃園市○○區○○街○○巷○號6樓至7樓樓梯間,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當場以「你娘咧幹」等穢語辱罵高俊賢,足以貶損高俊賢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高俊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建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俊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 簡彣芯 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員警密錄器錄音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參照)。查被告所辱罵之「你娘咧幹」等語,依照社會通念,係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已表示不屑、輕蔑,且含有歧視女性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被告上開所言,顯屬粗鄙之侮辱性言語甚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謹慎克制自身用詞與情緒,以不雅言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所為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惟告訴人表示並無和解意願,導致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取得原諒,兼酌被告本件犯行之目的、所生損害,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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