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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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辰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羽辰犯重利罪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所犯6起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壯之年,肢體健全,不思勞動獲取報酬,竟趁他人急迫之際貸與金錢獲取重利,於社會金融秩序有不利影響,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金額非鉅及犯罪之手段平和、未施予暴力及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帳簿及空白本票各1本,為被告所有,分別供犯本案犯罪及供犯罪預備所用之物一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計息方式│論罪科刑│├──┼───┼────┼────┼────┼──────┼──────────────┤│1│ 張瑞盛 │99.1.6│雲林縣古│1萬元│10天1期每期│鄭羽辰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坑鄉朝陽││利息200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村朝陽路││月息60分,預│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及空白│││││3段51巷1││扣第一期利息│本票各壹本,均沒收。│││││號││││├──┼───┼────┼────┼────┼──────┼──────────────┤│2│ 賴宗亨 │99.1.7│嘉義縣水│2萬元│10天1期每期│鄭羽辰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下午3時│上鄉粗溪││利息400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村20之14││月息60分,預│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及空白│││││0號海中││扣第一期利息│本票各壹本,均沒收。│││││寶海釣場││││├──┼───┼────┼────┼────┼──────┼──────────────┤│3│ 歐俊星 │99.1.21│雲林縣台│2萬元│10天1期每期│鄭羽辰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西鄉蚊港││利息400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村蚊港93││月息60分,預│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及空白│││││號之1││扣第一期利息│本票各壹本,均沒收。│├──┼───┼────┼────┼────┼──────┼──────────────┤│4│ 張錫卿 │99.1.21│雲林縣斗│1萬元│10天1期每期│鄭羽辰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六市之住││利息200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處││月息60分,預│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及空白│││││││扣第一期利息│本票各壹本,均沒收。│├──┼───┼────┼────┼────┼──────┼──────────────┤│5│ 邱進雄 │99.1.29│嘉義縣民│1萬元│10天1期每期│鄭羽辰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雄鄉金興││利息200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村集福街││月息60分,收│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及空白│││││20巷2號││取3期利息│本票各壹本,均沒收。│├──┼───┼────┼────┼────┼──────┼──────────────┤│6│ 柯宜秀 │99.2.6│嘉義市東│5000元│10天1期每期│鄭羽辰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區○○街││利息100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住處附近││月息60分,預│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及空白│││││││扣第一期利息│本票各壹本,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