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一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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