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大眾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被 告 何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4月3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