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
  原   告 統領名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珀璇
  被   告  凌智 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新烝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1月18日上午9時4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4,620元,及其中新台幣91,200元自
民國10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4,62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為原告住戶,自106年12月25日起積欠十九個月管理費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地籍謄本、收費狀況表形式審查相符,
可以採取,除違約金部分之起息日應予酌減外,應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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