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VANCONG(中文名阮文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5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VANCONG(中文名阮文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VANCONG(中文名阮文功)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往來權益,率爾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
,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他人生命、身體安
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753號
被告NGUYENVANCONG(中文名阮文功越南籍)
男35歲(民國73【西元1984】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0號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CONG(中文名阮文功)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晚
上9時許,在臺中市大雅區之友人宿舍內,飲用啤酒後,仍
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1時50分許,行經
臺中市神岡區民生路122號前時,因行車不穩搖晃,為警攔
查後,發現其身上有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於同日晚上11時5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VANCONG於警詢及本署偵
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
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檢察官黃永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孟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