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即原告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丙○○、戊○○、甲○○、己○○及乙○○95年重訴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