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至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5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105年度執字第4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至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至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至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104年4月25日22時許」、「105年2月
5日為觀護人採尿送驗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編號
2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5年5月9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素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l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5年6月6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斜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料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衡以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6月),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斜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呂至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5日22時│105年2月5日為觀│││許│護人採尿送驗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撤│檢察署105年度毒│││緩毒偵字第38號│偵字第103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實││1037號│107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決││1037號│1071號││├────┼────────┼────────┤││判決確定│105年6月6日│105年5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649號│字第468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